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21600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泉湾沐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9283R。
法定代表人:樊某。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富侨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泉湾沐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泉湾沐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使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及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拆除店内带有与“富侨”、“富桥”、“富侨足道”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是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及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的权利人原告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一直从事足疗保健行业,2001年7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富侨”商标,并开始以“富侨”与“富桥”为核心构建自己的商标体系。
目前原告已经核准注册了多枚富桥与富侨相关的商标,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商标:第一,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2001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11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与6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按摩、保健、公共保健浴室理疗、疗养院等服务上。
第二,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2005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1月14日商标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理疗、蒸汽浴等服务上。
第三,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2004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2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07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
目前商标正在续展程序中,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理疗、蒸汽浴等服务上。
第四,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2004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0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
目前商标正在续展程序中,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理疗、蒸汽浴等服务上。
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驰字【2014】247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富侨及图商标在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上为驰名商标。
富侨相关标志是原告自行设计的商业标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
原告早在2010年5月12日就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美术作品“富侨及图”由胡芝容于2000年5月6日创作完成,2000年6月6日在重庆首次发表。
经过原告多年的生产经营,服务的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了足疗保健领域的第一品牌。
富侨与富侨相关标志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并且与原告紧密相关。
“富侨”与“富桥”相关标志具有非常高的独创性与知名度。
原告具有丰富的足浴保健服务经营经验,在该领域是全国知名品牌。
1998年7月,原告在重庆市毛线沟创立“富侨”美容美发中心;
2001年7月,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富侨”商标。
2002年3月,“富侨保健”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重庆市企业法人知名字号;
2002年11月,“富侨”图文商标核准注册;
2002年12月,被中国质量**行授予“全国先进单位”;
2004年10月,“富侨”商标被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2005年1月,被评为中“中国足疗连锁机构最具影响力品牌”。
2006年6月,被评为“中国亚健康产业(足疗保健)消费者满意最具竞争力第一品牌”。
2007年2月,企业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2007年8月,受商务部委托,公司起草了《全国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9月,富侨“郭氏养生按摩法”列入传统医药Ⅸ-3重庆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2009年4月,获“中国特许连锁经营100强”。
公司独家起草的《全国足浴保健企业等级划分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商务部批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因此,“富侨”与“富桥”等相关标志,经过原告20多年来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了富侨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领域使用原告商标。
原告市场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
随后原告工作人员和公证员进店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小桂子沐足保健”,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足浴服务项目,消费89元并索要收据一张(号码为6244168,发票上盖有“佛山市顺德区小桂子沐足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的印章)。
期间,工作人员进入店内了解情况、查看、拍照,发现被告的经营行为持续多年,门头、店招、店内装潢等均直接突出了“富侨”等相关标志,以“富侨”等名义宣传与经营,侵权行为非常明显。
鉴于,原告在足浴行业的知名度,被告擅自使用“富侨”与“富桥”等相关标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原告提供,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非常高的主观恶性,非法占用了原告的经营资源,严重损害了原告在当地市场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
原告特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且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被告侵权能力强、销售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给原告带来了非常巨大的经济损失。
恳请法院依法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望判如诉请!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渝九证字第6993号公证书。
2.(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614号公证书。
3.(2017)渝九证字第6991号公证书。
4.(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613号公证书。
证据1-4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967348号、第3959241号、第5054170号和第4010037号商标专用权。
5.“富侨”商标使用与维权授权协议。
证明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使用第1967348号、4010038号、4010036号、4010037号注册商标。
6.(2017)渝九证字第6996号公证书。
证明富侨相关标志即是原告自行设计的商业标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于2000年首次发表,并于2010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7.(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297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的富侨及图商标即于2014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在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上为驰名商标。
8.(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32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的富侨及图商标即连续多年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9.(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33号公证书。
证明“富侨保健”于2002年被重庆市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字号;
原告的“富侨”于2008年被重庆市工商局认定为知名字号。
10.(2018)济长清正经字第22号公证书。
11.(2018)济长清正经字第23号公证书。
12.(2018)济长清正经字第24号公证书。
13.(2018)济长清正经字第25号公证书。
14.(2018)济长清正经字第26号公证书。
15.(2018)济长清正经字第27号公证书。
16.(2018)济长清正经字第28号公证书。
17.(2018)济长清正经字第29号公证书。
18.(2018)济长清正经字第30号公证书。
19.(2018)济长清正经字第31号公证书。
证据10-19证明原告自成立以来,以特许加盟的经营模式壮大,至今已将“富侨”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原告及“富侨”品牌曾获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特许经营专业委员会等颁发的众多连锁加盟行业及民营服务企业的奖项,在行业及民营企业中极具有影响力,品牌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广大加盟商和众多消费者认可和熟知,成为市场上知名足疗连锁店,极具投资价值。
20.(2018)浙甬奉证民字第414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
包括:门头、店招、店内装潢、名片、价目表、发票等均直接突出了“富侨”、“富侨足道”等相关标志,而且向公众介绍是重庆富侨的加盟店,造成公众误认。
21.原告与深圳、西安地区签署的连锁加盟系列合同2份。
拟证明加盟富侨所需支付的费用(其中固定费用:商标使用费20万元,品牌后续管理费3000元/月,一年3万6千,培训费用10万),作为因被告商标侵权造成原告损失金额的参考。
22.(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281号公证书。
证明保健按摩行业在线上、线下的销售额整体上利润可观,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富侨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1日,是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0万港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经营足浴室、茶座;
保健按摩;
销售按摩膏、服装、床上用品、保健电器具、百货、化妆品等,营业期限至2041年10月10日。
涉案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按摩、按摩(医疗)、保健、公共保健溶室、公共卫生浴、理疗、疗养院、美容院、蒸气浴室(商品截止)。
2012年8月27日,原告富侨公司经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现续展至2022年11月6日。
涉案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理疗、疗养院、公共卫生浴、蒸气浴、美容院、理发店、饮食营养指导、心理专家(截止)。
2012年8月27日,原告富侨公司经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现续展至2026年12月6日。
涉案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医院、保健、理疗、私人疗养院、公共卫生浴、美容院、按摩(截止)。
2012年8月27日,原告富侨公司经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
涉案第4010037号“富桥”由原告于2007年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医院、保健、理疗、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蒸汽浴、园艺(截止)。
该商标注册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月27日。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取得登记号为2010-F-026839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原告的富侨相关标志即美术作品《富侨》,是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设计的商业标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于2000年6月6日在重庆首次发表。
2014年9月4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4】247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原告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类上的“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富侨及图”商标分别于2004年、2007年、2010年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原告富侨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品牌学会、重庆市星级品牌评价活动组委会评为五星品牌等等。
另外原告以特许加盟的经营模式已将“富侨”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原告及“富侨”品牌曾获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特许经营专业委员会等颁发的众多连锁加盟行业及民营服务企业的奖项,在行业及民营企业中具有影响力,品牌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委托代理人雷华兵于2018年3月2日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7日,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一同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标有“小桂子沐足保健”的场所,委托人代理人以消费者名义在该场所内购买了足浴服务项目,消费人民币89元,取得收据一张,收据上盖有“佛山市顺德区小桂子沐足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印章,然后委托代理人将上述消费收据交付公证人员,公证人员对上述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了拍照,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公证处于2018年4月8日作出了(2018)浙甬奉证民字第414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从公证书的照片上可见,“小桂子沐足保健”的场所内的床单、枕套等用具上、消费卡上使用了与原告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文字及图案。
另查明,“小桂子沐足保健”场所的工商登记为本案被告,被告于2014年3月6日成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足浴、洗浴、保健按摩、水疗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富侨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经受让后,成为涉案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3959241号“富侨”及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07年1月28日经核准注册了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成为该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富侨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富侨公司所诉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2、44类,即按摩、保健、汗蒸等,被告会所的经营范围亦是提供上述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属于同类服务。
被告场所内的床单、枕套等用具上、消费卡上使用了与原告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文字及图案,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会所与原告富侨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持有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的经营期限、过错主观因素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与承担维权费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过高,本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泉湾沐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1967348号、第3959241号、第5054170号及第40100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泉湾沐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泉湾沐足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