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3010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被告:济南历下顶吉馅饼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燕山新居南门东侧1号公建楼从东往西第二间。
经营者:张洪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顶吉馅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
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