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18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层(论岘洞,ANA大厦)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1。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