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34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庐阳区曙东烟酒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江路1号。
经营者:李曙东,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庐阳区曙东烟酒商店因与被上诉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合肥庐阳区曙东烟酒商店的起诉。
合肥庐阳区曙东烟酒商店同意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合肥庐阳区曙东烟酒商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庐阳区曙东烟酒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