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39号原告:余嘉荣,男,汉族,1985年03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飞诚达五金塑料制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地塘头新四巷2号一层。
经营者:郑汇瀚。
原告余嘉荣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飞诚达五金塑料制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余嘉荣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嘉荣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嘉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嘉荣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