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711号原告:薛美琪,女,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北京国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丽茹,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名创优选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安峙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山中研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南朗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完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莫美玲,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原告薛美琪诉被告名创优选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中山中研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薛美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薛美琪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美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6元,减半收取11563元,由原告薛美琪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