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刑初3502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于都县银坑镇洋河村枫树组25号,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刘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0年2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