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民初57号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志纯,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志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