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298号 原告:铁岭东北城福蓉机械加工经销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钻石路东北城F20幢119房号。
经营者:张志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张志荣之子),男,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凌海市大凌河街大本营手机店,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大凌河镇文化街国庆路32-1。
投资人:王国军。
被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柏山。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董事长。
被告: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双大道二段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忠,董事长。
原告铁岭东北城福蓉机械加工经销中心与被告凌海市大凌河街大本营手机店、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铁岭东北城福蓉机械加工经销中心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铁岭东北城福蓉机械加工经销中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凌海市大凌河街大本营手机店、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岭东北城福蓉机械加工经销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铁岭东北城福蓉机械加工经销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