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3126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利烨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汤胜利,男,199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永兴村二组39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利烨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2020年6月1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陆光怡审判员 王 潇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