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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茜子、刘子扬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004、3010-3012、3019、302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创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茜子、刘子扬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创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刘茜子;刘子扬;欧阳欣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004、3010-3012、3019、3020号原告:深圳市创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3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J。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琼,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力斐,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茜子,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百丈山风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芸,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子扬,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欧阳欣,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攸县,被告:深圳市为美致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一路世外桃源创意园C栋210-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XD。

法定代表人:曾萍,董事。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创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茜子、刘子扬、欧阳欣、深圳市为美致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六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创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创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创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六案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深圳市创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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