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292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1号田衍轩4栋B302。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国际电子城迷你数码港越盛兴通讯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京华街国际电子城迷你数码港二楼B107号。
负责人:黄兴鹏。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国际电子城迷你数码港越盛兴通讯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72××××.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