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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江口浙永大润发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356号
案件名称颍上县江口浙永大润发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颍上县江口浙永大润发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3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颍上县江口浙永大润发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世纪大道142号。

经营者:周吉斌,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颍上县江口浙永大润发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颍上县江口浙永大润发超市的起诉。

颍上县江口浙永大润发超市同意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颍上县江口浙永大润发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颍上县江口浙永大润发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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