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90号原告:陈萍,女,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日晟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将围第二工业区B2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康良平。
原告陈萍与深圳市日晟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03069××××.1,专利名称:充电器(F390C))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