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3393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辰丰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58497374H经营者:蔡娅娅,女,汉族,1989年6月2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沙洋县李市镇蔡咀村十组20-78,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辰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