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51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经营场所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89号滨湖俊园。
经营者:江建青。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