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5205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亚当R.凯利(AdamR.Kelly),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华西大街8号1018室。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北京青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