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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与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刘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执48号之一
案件名称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与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刘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刘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1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邓春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经营场所镇江市丹徒区。

被执行人:刘文,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生,住镇江市丹徒区。

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与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刘文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控,划拨被执行人刘文名下银行存款186.76元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4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文名下位于丹徒辛丰镇××村刘家(证书号84×××3)面积为54.72平方米的农村不动产,该不动产现由刘文父母及家人共同居住,且为刘文名下唯一一处住房,不具备处置条件,不予处置。

4、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现已停业,被执行人刘文下落不明。

5、镇江市丹徒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名下无可供执行不动产。

5、2020年4月23日、4月27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刘文、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2020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刘文、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因被执行人刘文下落不明,未能对其传唤询问。

8、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征求其是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划拨的186.76元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案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1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丹徒区辛丰镇新长征机械配件厂、刘文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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