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13号之一原告:国誉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
法定代表人:黑田英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电,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雄。
被告:晨光生活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雄。
原告国誉株式会社与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晨光生活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国誉株式会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国誉株式会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誉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30元,由原告国誉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