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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誉株式会社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413号之一
案件名称国誉株式会社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国誉株式会社;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晨光生活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13号之一原告:国誉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

法定代表人:黑田英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电,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雄。

被告:晨光生活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雄。

原告国誉株式会社与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晨光生活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国誉株式会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国誉株式会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誉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30元,由原告国誉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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