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79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逸薇雅化妆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二路110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5。
经营者魏柔玲,女,汉族,1993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逸薇雅化妆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