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8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春娥,女,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邵武市。
被告:石狮市姜家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鸳鸯池西路39号4楼402。
法定代表人:黄美玲,执行董事。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林春娥、石狮市姜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狮市姜家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回对石狮市姜家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对石狮市姜家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谢利党 审 判 员 余观贵 审 判 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