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24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俊,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新坪村南庭花园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7468234M。
法定代表人:胡忠林,职务不详。
被告:渝北区茨竹镇凤竹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竹峰路196号,注册号500112605066370。
经营者:张琴,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渝北区茨竹镇凤竹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