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495号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朴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触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触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惠珍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杨洁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