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18号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3号15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解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琼,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丽,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1-27-18)。
法定代表人:黄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冀宁,该公司股东。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