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惠公司与张紫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55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张紫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张紫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5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慧鹏,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冉,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紫倩,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445************720。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张紫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