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3号原告:杨睿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侗族,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双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新路17号厂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苏燕珊,总经理被告:苏燕珊,女,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青洋山村牛头寨外179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04102187。
×××N55法定代表人:苏燕珊,总经理被告:苏燕珊,女,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青洋山村牛头寨外179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0410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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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苏燕珊,总经理被告:苏燕珊,女,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青洋山村牛头寨外179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04102187。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双滢科技有限公司、苏燕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睿智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
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