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5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慧鹏,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冉,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坤勇,男,l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新塘镇乌洋德围32号,公民身份号码:445************016。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黄坤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