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421号 原告:宜宾金喜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莱茵河畔月光半岛独幢商业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邓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叙府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西郊苗圃路。
法定代表人:李高和,总经理。
被告:成都东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华横街33号1栋2单元14层1408号。
法定代表人:徐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叙州区中叙酒类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鲁能山水原著缇香湾26幢S8号。
经营者:张吾军,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金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龙头山路199号临港新天地2幢5层529-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吾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宾金喜来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叙府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赫贸易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中叙酒类经营部、宜宾市金时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宜宾金喜来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叙府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赫贸易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中叙酒类经营部、宜宾市金时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金喜来酒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叙府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赫贸易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中叙酒类经营部、宜宾市金时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金喜来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宜宾金喜来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