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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10号
案件名称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

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贸易广场北街11、12、13号。

经营者:梁友林,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腾芳,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以下简称立新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赣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新批发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立新批发部不承担赔偿责任;

2.判令九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立新批发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原审法院仅仅依据立新批发部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就认定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过于片面。

立新批发部是具备销售资质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能力去制造侵权产品,所有的侵权产品都是从生产厂家批发所得,况且立新批发部也没有能力、没有渠道知道所采购的产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立新批发部若是能够提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便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立新批发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赔金额也过高。

立新批发部仅从南昌的供应商处获得了两套侵权产品,也只销售了两套产品,每套产品的销售金额为700元,总收益为344元/套,该事实可以与供应商核实,但原审法院却未采纳该事实,而是片面的认定经济损失为10000元,这与立新批发部获得的利益相比明显过高,这样的赔偿责任对立新批发部而言也过于苛刻。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立新批发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九牧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立新批发部的上诉请求。

九牧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九牧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立新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九牧公司ZL20142062××××.X号“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立新批发部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立新批发部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40000元;

3.由立新批发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河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2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2××××.X。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公司依法取得西河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涉案专利解决了除垢过程的问题,效果较好,具有较高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获得了极高的效益。

经调查,九牧公司发现立新批发部销售的花洒涉嫌侵害九牧公司涉案专利,遂在立新批发部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经具体比对发现,立新批发部销售的花洒的技术特征与九牧公司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立新批发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九牧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西河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2月18日发布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42062××××.X,目前该专利仍合法有效。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公司依法取得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排他使用许可,且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九牧公司申请于2016年12月13日对涉案专利权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8年1月2日,九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财到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对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月6日,公证人员与九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财一同来到江西省吉安市坪田路标示为“TETAO特陶”的商铺,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金购买了花洒一套(总价700元),该店铺现场出具“浙江立新洁具批发中心销货清单”一张,销货清单上地址为吉安市贸易广场北街11-13号,收款户名为梁友林。

李建财同时从该商铺取得“浙江立新洁具批发部梁鹏”名片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以后,李建财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上述购买行为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公证人员携带。

2018年1月7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速运寄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一号裙楼二层厦门市公证处,快件于2018年1月8日由公证处人员签收并暂存于公证处。

2018年1月16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在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及相关单据、名片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六张。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厦证内字第4497号公证书。

另查明,立新批发部成立于2014年8月6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洁具、卫浴、开关、灯具。

批发、零售。

九牧公司明确主张立新批发部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

九牧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体内容为: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包括花洒面盖及花洒后盖;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具有除垢板件及一驱动机构;

除垢板件,其上设有过水孔及除垢端子;

所述除垢端子与花洒面盖的出水口适配;

驱动机构,其包括一按压件、支板、及供支板转动的支架;

所述支架设置于花洒后盖;

所述支板两端分别活接按压件与除垢板件,且该支板与支架配合形成杠杆结构;

其中,按压所述按压件带动支板一端沿花洒后盖运动,联动支板另一端动作并推动所述除垢板件下压,以使除垢板件上的除垢端子穿过花洒面盖上的出水口。

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公证书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拆封,双方当事人对封存情况无异议。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九牧公司专利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九牧公司主张两者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

立新批发部对此无异议。

立新批发部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销售单,用以证明九牧公司公证时在立新批发部处购买花洒后,自2018年1月2日起立新批发部没有进过货、销售过涉案花洒。

销售单系立新批发部单方制作,且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九牧公司通过合法授权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取得排他使用许可,故九牧公司有权在许可有效期内就侵害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九牧公司专利保护范围,立新批发部是否构成侵权;

(二)如果构成侵权,立新批发部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九牧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额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种类相同。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二者技术特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据此,对九牧公司请求判令立新批发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立新批发部辩称其不确定是否卖过侵权产品,但无法否定公证书所证实的内容,故对立新批发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考虑到九牧公司仅提供了一份代理合同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尚不足以证明其为本案所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

由于九牧公司对其自身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立新批发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有效期、立新批发部的成立时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赔偿进行酌定,由立新批发部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在内共计1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立新批发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九牧公司“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62××××.X)的产品;

(二)立新批发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九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立新批发部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立新批发部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 证据1.“河北新宇水暖卫浴销售单”一份,其显示录单日期为2017年10月23日,商品包括顶喷一个,单价为365元;

微信聊天截图一张,其显示聊天对象昵称为“河北新宇众联水暖(蕾鲨卫浴)”,日期为2016年7月23日,内容包括显示“九牧王卫浴(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监制)“S006”“S007”的花洒图片和询问价格的信息。

该组证据用以证明立新批发部出售的两套侵权产品一套是2017年10月23日从“河北新宇水暖卫浴”处进的货,另一套是2016年7月23日从“河北新宇水暖卫浴”进的样品,即九牧公司购买的侵权产品。

证据2.微信聊天截图两张,其显示聊天对象昵称为“河北新宇众联水暖(蕾鲨卫浴)”,日期为2019年6月13日、2019年7月5日,内容包括讨论与法院、律师联系事宜,并发送名称为“和解协议书(九牧花洒66、67外观及实用……)”的WORD文件;

收款人为林文渊,金额为30000元的转账记录截图。

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供货商“河北新宇水暖卫浴”已经向九牧公司支付了侵权赔偿款,立新批发部不应当再支付赔偿款。

九牧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销售单没有签章,亦无其他证据佐证,交易对方主体不确定,且无法确认聊天记录中的产品是涉案侵权产品;

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即使案外人与九牧公司有和解,也是另案的和解,与本案无关联。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因立新批发部二审提交的销售单无签章,微信聊天主体不明,且立新批发部二审提交的证据均无法体现与本案涉案侵权产品的关联,故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立新批发部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对产品的合法来源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立新批发部提交的销售单无签章,微信聊天主体不明,亦不能体现与涉案侵权产品的关联性,故无法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

因此,立新批发部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其依法应承担向九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立新批发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实际数量。

由于在案证据难以证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有效期,立新批发部的成立时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及为维权支出的费用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确定立新批发部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710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23日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

专利;

侵权;

合法来源;

赔偿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62xxxx.x)的产品;

二、吉安市青原区立新洁具批发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裁判观点 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对产品的合法来源负有举证责任。

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则依法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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