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财保124号申请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宏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林金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文吕,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强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潘成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诉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24000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20年5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二亿二千四百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