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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62号
案件名称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金嘉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振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宁,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城伯镇前姚村 法定代表人:林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思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皓泽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确定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新思考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权属及法律状态证据、皓泽公司涉嫌侵权的证据以及相关的销售证据等,相关证据都指向皓泽公司涉嫌侵犯新思考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属于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新思考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发现了皓泽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且就地进行了取证和公证,对皓泽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了拆解比对,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选择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皓泽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新思考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的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体验店购买了涉案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经调查后发现系皓泽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了该侵权产品。

新思考公司起诉称皓泽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故本案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皓泽公司的住所地具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但新思考公司仅对涉案侵权产品制造者(皓泽公司)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涉案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故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皓泽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孟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新思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蔡明月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6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蔡明月 书记员:王燚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19日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

侵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涉案专利 透镜驱动装置、照相装置以及电子设备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72174****.0)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管辖异议审查。

裁判观点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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