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宁市流沙宁兴药行。
经营场所:广东省揭阳市。
经营者:庄秋普,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宁市流沙宁兴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周怡馨律师为其本案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起诉,代为签署法律文件,代拟及代为提交法律文书,……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请上诉、申诉等。
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接收到本《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邮件回执显示签收日期为2020年3月4日。
另查:本院至今未收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缴费凭证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书面申请,也未查到其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交费记录。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