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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敏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4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敏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敏璇;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告:郑敏璇,女,汉族,1997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狗佛。

身份证号码:440************629。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敏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其与被告郑敏璇庭前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回775元给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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