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5刑初66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楚标,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5************95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普宁市***********号,2019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祖芳、骆顺恒,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楚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马楚标及其辩护人王祖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起,被告人马楚标租用佛山市南海区***************************,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谢佳玲(已被判刑)通过“微信”销售明知是假冒“GUCCI”“BURBERRY”商标的衣服,马楚标负责进货,谢佳玲负责在仓库试衣拍照、发送照片给同伙向客户展示假冒衣服和接收订单,并以每件80元到138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2019年5月22日,民警查获上述售假仓库,当场起获假冒“GUCCI”“BURBERRY”商标衣服4342件、手机等物品。
归案后,马楚标供述上述经过。
经统计,以均价每件109元计算,上述起获的假冒“GUCCI”“BURBERRY”商标衣服4342件,共价值473278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单位报案人王巧龙的陈述,证人谢佳玲、何惠娴的关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文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110警情详情、起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租赁合同,户籍证明,被告人马楚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马楚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楚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马楚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马楚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另补充:1.其是主动报警自动投案的,有自首情节;
2.其是与谢佳玲共同经营的,但其不清楚谢佳玲销售的情况,起获的销售单据不是其填写的。
辩护人以被告人马楚标是自首、犯罪未遂等为由,请求对马楚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楚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被告人马楚标于2019年12月24日主动报案反映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由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商标注册证号为第G733385号的“BURBERRY”商标的所有人是博柏利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7033号的“GUCCI”商标的所有人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服装等,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在佛山市南海区***************************内起获的衣服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
经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现民警从证人谢佳玲的手机中提取了广州市马掌柜服饰有限公司的订/发货单,被告人马楚标亦供称该公司由其与谢佳玲共同经营,该单据上附有马楚标的账户信息,反映的服装销售单价为80-138元不等,与谢佳玲反映的服装售价为100元左右及微信转账记录反映部分衣服销售单价为80元的内容基本一致,可作为认定本案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销售单价的依据。
经计算,平均销售单价为109元,则起获的假冒“GUCCI”“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4342件,共价值473278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楚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马楚标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马楚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依法对马楚标减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马楚标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楚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绮文人民陪审员 陈达峰人民陪审员 叶瑞婵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徐传村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