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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刑初5565号之一
案件名称曹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刑初5565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彬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彬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湖心楼****,2019年6月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关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晓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做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中止审理的原因现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叶菊芬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陆光怡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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