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5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系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系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尚景滨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尚景滨湖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