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360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60号原告: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98400。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86059。

被告: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经营场所在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滨湖俊园****。

经营者:江建青。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并通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