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60号原告: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98400。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86059。
被告: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经营场所在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滨湖俊园****。
经营者:江建青。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市高新区建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并通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