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67号原告:朱朗银,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丰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嶂背路******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辉。
×××85L法定代表人:欧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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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欧阳辉。
被告:欧阳辉,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太平镇杨家坪村**份证号码:原告朱朗银与被告深圳市宏丰通科技有限公司、欧阳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43560.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朱朗银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朱朗银与被告深圳市宏丰通科技有限公司、欧阳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43560.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朱朗银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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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朗银与被告深圳市宏丰通科技有限公司、欧阳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43560.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朱朗银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朗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朗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朱朗银负担。
原告朱朗银多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