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604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昌区昌州街道瑞毅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5YU63KXC。
经营者:唐泽兵。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昌区昌州街道瑞毅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