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惠安县螺城大伟五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82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惠安县螺城大伟五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惠安县螺城大伟五交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82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维,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螺城大伟五交商店。

住。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建设路物资局楼下**店际经营地:惠安县建设北街722(大伟五交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2Y671Y8U。

经营者:蔡伟娥,女,1965年5月3日,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系蔡伟娥之子。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螺城大伟五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2020年6月29日,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