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5民初134号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Q。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
被告:魏秀英,女,194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