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674号七七七株式会社:田在朝:关于七七七株式会社与田在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七七七株式会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陕01执674号。
执行标的为:1、赔偿七七七株式会社经济损失5000元;
2、支付七七七株式会社案件受理费75元;
3、承担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七七七株式会社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田在朝名下银行账户内款项5125元,其中执行费50元。
本院已将案款507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6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