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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蓝田县武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执381号之三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蓝田县武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蓝田县武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3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翠婷,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蓝田县武超手机维修部,住,住所地:蓝田县/div>负责人武超,该维修部经营者。

关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蓝田县武超手机维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蓝田县武超手机维修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一、被告蓝田县武超手机维修部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二、被执行人蓝田县武超手机维修部承担诉讼费400元;

三、执行费131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蓝田县武超手机维修部、武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西安市蓝田县武超手机维修部、武超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蓝田县武超手机维修部、武超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武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冻结了被执行人蓝田县武超手机维修部、武超名下的银行账户;

2、依法对被执行人蓝田县武超手机维修部、武超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全部债权。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蓝田县武超手机维修部、武超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蓝田县武超手机维修部、武超负有继续向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蓝田县武超手机维修部、武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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