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06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凤城懿莹茶庄(经营者:马桂香,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剑斗镇御屏村上宫墩**),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凤城懿莹茶庄(以下简称懿莹茶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龙井茶协会诉称,其系第XXXXXXX号“西湖龙井”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有效期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
该商标在2012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发现,懿莹茶庄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为“懿莹堂”的店铺销售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茶叶,该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懿莹茶庄还在标题中突出使用了“西湖龙井”关键词,对目标客户进行引流,不正当地获取了相对较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寻梦公司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平台,为懿莹茶庄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龙井茶协会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懿莹茶庄、寻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
懿莹茶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告懿莹茶庄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此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龙井茶协会诉称,懿莹茶庄与寻梦公司共同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懿莹茶庄与寻梦公司均为本案被告。
其中,被告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内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故龙井茶协会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懿莹茶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溪县凤城懿莹茶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收),由被告安溪县凤城懿莹茶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