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9757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竹镇。
法定代表人:孙福斌。
被执行人:简顺贵,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民初758号判决,本院依法受理了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简顺贵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二O二O年四月十五日立案执行,并于二O二O年四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简顺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简顺贵向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以“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书》《结案申请书》并向贵阳市财政局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势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01执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