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886号原告:贵州苏佳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菊,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启国电瓶车行,住,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宁谷中学下200米处/div>投资人:徐启国。
被告:徐州坤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孙楼镇西环路木材市场/div>法定代表人:卜庆岭。
被告:贵州丰安一宝电动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德力物流仓储工业园区****/div>法定代表人:史先旭。
贵州苏佳乐电动车有限公司与安顺市西秀区启国电瓶车行、徐州坤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贵州丰安一宝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苏佳乐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苏佳乐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