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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李晓奇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执405号
案件名称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李晓奇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李晓奇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9757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竹镇。

法定代表人:孙福斌。

被执行人:李晓奇,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

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奇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1民初74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晓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奇向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以已收到被执行人李晓奇交来的执行款人民币5495元(大写:伍仟肆佰玖拾伍元整),主动放弃其余债权为由,申请全案执行完毕结案。

另,被执行人李晓奇已向本院执行专用账户缴纳执行费50元(伍拾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收到部分执行案款后,主动放弃其余债权并申请执行完毕结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已全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奇的一切强制措施;

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1民初741号判决书全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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