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超,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如皋市九华镇百联超市,实际经营地址南通市如皋市。
经营者:蔡华军。
被执行人蔡华军,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九华镇百联超市、蔡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如皋市九华镇百联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如皋市九华镇百联超市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损失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