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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邹平县焦桥镇蓝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6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邹平县焦桥镇蓝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邹平县焦桥镇蓝岛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民初196号 原告: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653990283。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被告:邹平县焦桥镇蓝岛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焦桥中心卫生院北的联华超市。

经营者:张亮。

原告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焦桥镇蓝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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