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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兄妹工艺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1373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兄妹工艺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兄妹工艺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37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兄妹工艺品店。

营业地址:广东省惠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2MA52URL41A。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兄妹工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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